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绿色建筑标识各星级评价标准、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条件、申报材料要求等详细的细节内容,规定了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管理及标识项目事后监管等具体工作。
关于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方式,需遵循自愿原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标准做设计、施工、运营、改造并且已通过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并完成备案的项目可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星级区分,注册登录国家或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做自评,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等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证书和标牌。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建筑标识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复核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五条 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二星级、一星级标识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5/T2817;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或自治区标准,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或自治区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有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在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做申报和认定,三星级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识管理权限登陆系统开展标识推荐、审查、认定等工作,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二条 绿色建筑标识受理依据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进行。申报单位根据第八条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做自评,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以上材料均需在申报系统内上传原件的扫描件。承诺函、申报书、自评估报告为系统在线填报自动生成后,下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第十四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再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推荐至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推荐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形式审查期间申报单位在收到形式审查意见后可补充一次材料,补充材料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形式审查意见应明确,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合格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六条 实施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核检查通过后,应组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项目审查专家应统一从自治区或者国家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取,由不同相关专业不少于7名的单数组成。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
未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不予通过认定。该项目半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相同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十七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有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认定,谁处理”原则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经公示或核实无异议的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公告,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将认定信息上报后,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生成,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内蒙古地区编号为05,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内蒙古2023年认定的第1个2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05-2-P-2023-1。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管理,加强标识项目事后监管,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一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及时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四条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用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标准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利益关系及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降低评审标准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的,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绿色建筑及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2〕260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8〕469号)、《关于逐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19〕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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