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电单侠”注意了!2022年1月1日,海南正式开展电瓶车上牌!
根据《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1年7月24日起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电瓶车实施上牌管理: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瓶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瓶车登记工作。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可以代办电瓶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瓶车登记相关业务。
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委托合乎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瓶车注册登记业务。
《规定》指出,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瓶车方可登记。
电瓶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三)电瓶车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瓶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
《规定》提及,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三)拼装、改装的;(四)电瓶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外省迁入本地的电瓶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对《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瓶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电瓶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
申请电瓶车转入的,电瓶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车辆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电动自行车转让协议等材料,并交验车辆。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原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瓶车号牌。
(三)电瓶车原所有人以及整车编码等信息与该车电子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规定》指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瓶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注销:车辆遗失、灭失的;因质量上的问题退车的;车辆损毁或者不会再使用的;车辆迁出本省的;车辆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注销情况说明,交回电瓶车号牌;号牌遗失、灭失的,还应当提交号牌遗失、灭失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提交的材料,在登记管理系统中注销,收回电瓶车号牌。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电瓶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三)电瓶车属于被盗抢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规定》指出,电瓶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瓶车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瓶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瓶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瓶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所有人能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受理电瓶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和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电瓶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确定电瓶车号牌号码。
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
《规定》指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瓶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可以申请电瓶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瓶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瓶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瓶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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