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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体育app下载入口:寻乌县需要发展这2个村需要土地房屋征收

发布时间:2023-11-21 08:35:47 作者:开云体育app官方下载 出处:开云体育在线登录

  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寻乌县拟对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寻乌县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寻乌县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或需要申请听证的,请你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7年7月16日前)以书面、当面口头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或申请。

  附件:寻乌县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县交通现状,完善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为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周边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县国土局为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委托文峰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片区改造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一)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土地,位于文峰乡黄坳村、河岭村等村组,具体以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主要地类为宅基地、水田、旱地、林地、荒山荒坡;青苗种类主要为水稻、蔬菜、果树、林木等。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被征地农民)。

  各地类的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文件规定,分别按照相应片区相应地类征地补偿标准(见附件1)给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2号)文件执行。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和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其房屋占地价值补偿已经包含在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内。

  (1)依法登记的房屋(含有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为合法房屋。

  (2)对建设年代久远及权属依据不完全的房屋建筑,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调查认定并公示3天,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3)对2011年8月31日以后未经房屋权属登记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建房手续,由县房屋建筑认定小组按程序依法依规调查认定并公示3日,以出具的调查认定书为准。

  (1)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2011年8月31日(含,下同)之前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但在2011年8月31日县规划设计院提供的1:500数字化地形图上有记载并且已完工的被征收主房屋,视为历史遗留问题,视为合法房屋。

  (2)对2011年9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的,在占地面积9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三层以内、建筑面积270平方米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视为合法房屋;超出部分,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2)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局、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告知书前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但未拆除的房屋;

  (3)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有关部门批准,新开基、拆旧建新、加层的房屋;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测量的,以新测量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实施单位理应当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严格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飘檐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折半计算面积。

  4.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1.建有房屋的有证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已经包含在住房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内,不再另行补偿。

  2.未建房屋的有证宅基地,按1986年以后建房用地批准手续文件、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占地面积进行认定,参照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见附件2)的80%给予补偿。

  (1)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一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征收人户口簿上登记人数和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3)两兄弟以上(含两兄弟)有一方未婚且登记为一户的,未婚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并有能力购房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监护人的,应与监护人合为一户。

  (1)被征收房屋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见附件3,下同)给予补偿。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视为合法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本方案确定的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给予补偿;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但主动配合拆除的,三层(含)以下主住宅房屋可按本方案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70%给予补助,四层(含)以上主住宅房屋给予房屋重置价50%补助和220元/㎡拆除补助,不予其他补偿、补助、奖励;超过征收签约期限未签约且不配合拆除的,一律以违法建筑论处并,不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3)被征收房屋为合法住宅房屋、视为合法住宅房屋的,其飘檐补偿标准按同结构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50%给予补偿,不予补助、奖励。

  非住宅房屋是指除住宅房屋以外的主房(不包括附属用房)。非住宅屋子的用途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是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中介等商业服务类型的房屋。非营业用房包括厂房、站场码头、仓库堆栈等用房。

  对非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已出租或借用的,由被征收人负责收回,进行整体搬迁交房,且不对承租人、借用人另行给予补偿。

  原属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更改房子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该房屋办理了相关证照(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税务登记证明等)、在县政府发布相应地块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在本方案确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房屋第一层,进深不超过6米),增计该部分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针对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产权人,参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或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给予补偿。

  公共祠堂、寺庙、集体房屋所属集体或理事会,应当选定或委托代理人并出具委托书或理事会决议书,由委托代理人负责征收补偿协商、协议签订、补偿款领取等具体事宜。

  被征收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水电线路、外墙和内墙面水泥粉刷或刷白、木制、铝合金或塑钢门窗)不另作补偿,其相应价值已包含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中;被征收房屋精装饰装修的,可按本方案(见附件5)所列项目和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项目或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补助期限:补偿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起补偿12个月。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主房屋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到1000元/户;

  商业经营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2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工业生产用房按产权面积补助30元/㎡,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户。

  1.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且是其唯一住房的,按36㎡给予补偿。

  2.被征收人经县民政部门、残联认定,在征收房屋时为“在册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二级以上残疾人”的,给予每户10000元的装修补助。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家庭成员中有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被征收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1.购买商品房奖励: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600元/㎡购买商品房奖励。

  2.征收进度奖励: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奖励。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签约结束时间后20日内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超过期限签约或弃房的不予征收进度奖。

  3.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未按期签约、弃房的,不予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

  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签约结束时间后20日内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搬迁弃房奖励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未按期限签约、弃房的不算征收进度奖励。

  2.低层住宅房屋征收奖励:在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按时搬迁弃房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只有一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40%给予奖励,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只有两层部分,按相应房屋货币补偿指导价格标准的20%给予奖励。超期的不予奖励。

  (一)征收范围内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按同等结构住宅房屋重置价格的50%进行补助,同时对违法建筑面积给予220元/㎡拆除补助(钢架棚等简易结构除外)。

  违法房屋建筑的飘檐补助标准按同等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的50%予以补助,不予奖励。

  (二)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主动配合处理的,按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奖励;在规定时间配合拆除的,按被征收违法建筑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拆除的,不予奖励。

  (三)在县政府规定期限内未主动配合处理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成有关部门,不予任何补偿、补助及奖励。

  主房以外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栏舍、钢(铁)架棚等构筑物和未成型的构筑物等附属设施按本方案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见附件4、5、6)。

  (一)县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城南出口路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城南出口路改造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三)被征收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安置、奖励及补助资金,或采取暴力、威胁等行为(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查处。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本方案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3.被征收户基本信息与拆迁补偿安置相关信息公开;4.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寻乌县2017年文峰乡城南出口路改造项目指挥部宣传栏中公开。

  (一)被征收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承包、租赁的,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除抵押、承包、租赁关系。

  (二)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再实施抢种农作物,新建、扩建、改造房屋和改变屋子的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认定并补偿。

  (三)根据相关文件有关精神,被征收人所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在县城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其契税补贴按县政府已出台的文件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四)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项目用地所在乡(镇)政府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六)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寻乌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停止本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以外另外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方案的实施。

  一、注:1.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文件执行。

  2.征地补偿标准是以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二、说明:1.根据我县实际,注(1)果园是指在耕地(水田)种果的果园按1.0修正系数补偿,在旱地、林地等地类上种果的果园按旱地、林地等相应地类修正系数给予补偿。

  3.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补偿费为每年3500元/亩。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确实无法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补偿。

  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文件执行。

  说明:1.该标准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寻乌县县城规划区2017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及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指导价格的通知》(寻府办字〔2017〕38号)文件执行。

  备注:果树按株清点,一龄树38元/株、二龄树58元/株、三龄树78元/株、四龄以上树143元/株。

  平台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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