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一公司印刷废气排气筒VOCs浓度为142mg/m3,超排被罚11.84万
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对天津市林盛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印刷车间废气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超标,罚款11.84万元。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市武清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印刷车间废气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为142mg/m3,超过了《工业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印刷与包装印刷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13日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武环事告字[2018]98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2月21日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你单位之前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现在你单位通过查验设备正常运行台账发现,2018年10月10日贵局来抽验那天,是一名新到岗三天的员工操作的设备,先期培训的老员工由于家属生小孩请假回家一个月,由于此因,新员工对环保设备操作不当,致使环保设备失灵,造成贵局抽验时排放超标。自2018年12月13日收到贵局下发的两份文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马上行动,联系了设备厂家和环评检验测试公司,对环保设备做提升,并来维护保养,认真学习操作流程及有关技术,并对新老员工做培训(内附环保设备维护保养和员工素质培训照片)。收到通知书后,你单位即刻对设备做调试整改并已经做出合格的检测报告呈送贵局(内附检测报告)。希望贵局各位领导给予支持和谅解,同时给你单位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由于目前市场不景气,你单位面临停产歇业状态,至今无力承担巨额处罚,现申请环保局免于对你单位的处罚,或减轻处罚,请求宽大处理。经复核,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积极改正的情节予以考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1.84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的武清区财政局专用账户。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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