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30日)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获悉,为了指导和帮助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编制了《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对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方式、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作出了说明。
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该依据《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按照备案指南对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和帮助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特制定本指南。
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二)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对所在地省级网信办备案。
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材料提交、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
省级网信办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备案的,省级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不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隐私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延长个人隐私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明显的变化等可能会影响个人隐私信息权益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对所在地省级网信办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通过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该依据《个人隐私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按照备案指南对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个人隐私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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